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3年5月27日21时50分许,范某驾驶轿车打算通过高速绕道回信丰县某镇某村,便从信丰北上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范某行驶过谷山隧道约200米处发现走错路后,在明知高速公路不能逆向行驶的情况下,仍然在大广高速公路调头,并在超车道上逆向行驶。沿途迎面不停有车辆按喇叭以及闪灯提示、避让,范某不顾提醒仍继续逆向行驶约5、6公里。当其逆向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约3084KM+410M公里处,与正常行驶的某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黄某、乘客钟某甲、钟某乙、袁某四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经鉴定,钟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钟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袁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置。2023年5月28日,被告人范某经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在高速公路上不能逆向行驶,仍然在夜晚视野较白天更差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快车道上逆行5-6公里,对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不特定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后被告人范某逆行中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正面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范某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综合表现,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