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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之613】石城二投资人非法参与网络炒汇被骗,损失二十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3-09-26|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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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李某邀请黄某一起投资TR外汇投资平台,黄某先后在TR外汇投资平台开设7个投资账户,累计投入资金人民币295550元向平台购买U积分,一个U积分为1美元;期间,平台累计返还炒汇收益82135.03元。2022年7月,黄某欲退出TR外汇投资平台,李某有意转让黄某账户。经协商,李某以人民币29.7万元受让了黄某在TR外汇投资平台的7个账户,并向黄某出具一份借条。投资账户转让后不久,该TR外汇投资平台无法提现。后黄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9.7万元。据调查,该TR外汇投资平台于2023年4月已被广西等多地警方认定为非法传销平台予以打击处理。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明确指出“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案涉的29.7万元属于TR外汇投资平台的转让价款,非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双方基于TR外汇投资平台之间的交易、转让等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投资TR外汇平台的资金损失应由李某与黄某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自行承担。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开发网络外汇交易平台,采取代理、虚拟、假冒境外经纪商等模式,以类似传销的手法非法组织“网络炒汇”活动,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诈骗投资者资金。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个人除按相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外汇实盘买卖外,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直接参与境外市场的外汇买卖。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和外汇期货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大家: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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