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温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2022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三次使用电瓶及捞网等工具在石城县珠坑乡、琴江镇坝口村的河域内电鱼,电得小鲫鱼约2斤、泥鳅约0.1斤、野生小白鱼净重0.54斤。
事实上,2020年7月3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就发布《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通告》(石府发[2020]9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0时,石城县境内其他天然河流暂定实行10年禁渔禁捕。
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温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会致使渔业资源受到破坏,破坏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损害巨大。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需要你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