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类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服务类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项目,投标人参与投标,可采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同时,江西省住建厅发布的最新信用分结果为80分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以及近三年被评为赣州市建筑业龙头、骨干及重点扶持企业参与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可采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项目和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施工项目,投标人可采取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通知还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责任分工,投标人所作信用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承诺的运用流程等,实现了招投标领域信用结果的合理运用,树立信用激励导向,进一步加强了信用监管,确保信用承诺代替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真正惠及信用良好的企业,为企业减负。